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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地质矿产局
关于对采矿权人实施年检工作的通知
栾地矿〔2010〕2号
各采矿权人:
为进一步加强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10年度采矿权人年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09年度在栾川县辖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所有采矿权人。
二、年检所提交的资料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书;
(二)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副本交市局年审后退回;
(三)矿区范围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结缴票据复印件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五)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应提交矿产品生产、销售原始台帐或有关证明材料;
(六)采矿权人要对提交的年度报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实提交年度报告资料,并同时出具对年度报告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七)采矿权人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编制年度报告资料的,有关中介机构应出具对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八)凡属于采矿许可证正在办理转让、变更、延续的,要出具受理单。
(九)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上报,表格到辖区矿管站或开发科领取。
三、年检时间
2010年采矿权人年检截止日期为2010年4月30日,4月30日后报送年检的,按年检不合格认定。
四、年检方式
(一)凡在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带年检资料到县地矿局进行预审,经实地检查后,出具预审意见,提出合格或不合格注册的建议,预审结果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采矿权人年检结果进行认定。
(二)凡在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带年检资料直接到县地质矿产局进行审查,经实地检查后,确定年检结果。
五、年检结果的确定
采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
(一)采矿权人有违法开采行为的;
(二)2009年没有进行储量报告动态检测的;
(三)采矿权人提供的资料虚假、失实的;
(四)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五)2009年度未按要求进行年检的;
(六)2009年开采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对年检不合格的,应依法通知有关采矿权人,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经检查后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